飞机票和火车票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旅客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员工个人支付的住宿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汇总申报抵扣的,也应符合上述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保管。同时,还需要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39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必要和常态化支出,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的且已按规定申报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费用可以作为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