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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上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正杰等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郭正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朱益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韩家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郭正杰在本市襄阳路服装市场从事服装经营期间,逐步结识并笼络被告人朱益民和韩家军等人,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众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纪律。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内外勾结,采取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等方式,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在郭正杰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造成9人轻伤(重伤)、轻伤等严重危害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相应的犯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