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汽车销售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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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的汽车产额和需求量十分大,所以汽车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还有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就十分的突出。在这样的环境下,就有许多诈骗行为出现。而南京由于经济发达等原因,汽车销售状况也很好,那南京的汽车经销商存在哪些销售的诈骗行为呢?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杜某是一名汽车销售工作人员,他原是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聘请的汽车销售员。2012年7月,杜某从中驰宝捷公司离职,同年9月,杜某与其所在公司的同事被告人陈某、徐某等人设立中驰宝捷公司,主要经营汽车及配件销售、售后服务。为吸引顾客,中驰宝捷公司采取“0”利率销售汽车,还给予购买汽车的客户“福利”,即所购买汽车首年保险费由公司承担。这样,使许多客户被迷惑而来购车。但是,在成交时却需缴纳高额的贷款服务费(贷款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2%-3%不等),以及保证金(约定在贷款人还款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则贷款服务保证金在还款期满后退还客户;一旦有违约行为则不予退还)。同时,为了与客户尽快了断所谓“服务关系”,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中驰宝捷公司在促成交易时,还要求客户签署一系列协议。其中,授权委托书赋予中驰宝捷公司抵押、授权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的权益;提前预定协议约定,在合同未成立之前,客户必须额外支付贷款服务费1.2万元及保证金2.5万元。

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1.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状况,以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判断并因此而与之订约,或通过这种行为而获得非法利益。

2.具有欺诈故意。

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欺诈的行为而获取非法一定,并排除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如果没有这种故意,不应视为欺诈。如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因疏忽而作出错误的情况,或者因为自己的利益暂时受到侵害而加以拒却的,均不属于欺诈。

3.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判断,这是一种客观的结果。如果未引起错误判断,则不视为欺诈。但错误判断必须是基于欺诈人的谎称或虚构,如果不是以此举,而是以真诚的宣传或介绍,虽然也可能引起对方错误认识,却不应视为欺诈。

4.欺诈人获得非法利益。

是指欺诈人通过欺诈的行为,使自己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如果欺诈人虽有欺诈的行为,但对自己没有利益的,不能视为欺诈。

以上就是关于怎样判断汽车经销商的汽车销售存在诈骗行为的方法,希望你看完后,能够对如何避免上当受骗,有一定的帮助。如果你在购车时,遇见类似的问题,也可以登陆求实律师网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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