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什么会没收?
首先,我声明一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除公安机关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其次,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地铁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利“没收”乘客的雨伞。我认为是没有这种权利的。(注:这里只讨论道德和法理层面的问题,不讨论行政和法律层面的问题)
为什么没有这种权利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法律的渊源来看,宪法是我国一切法律的基础,所有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那么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只有符合宪法规定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财产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不论如何定义公法抑或私法都不应该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制定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的目的在于引导人们做某件事情或者避免做某些事情。例如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民法的目的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一部法律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去做某事,并且做了会有利益回报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明确界定哪些具体的行为属于该条款所述事项,否则的话,该条款的规定就是模糊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在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有一条是这样的规定: “业主对其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觉得在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应该结合这一条的前面部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合法权益”来进行。也就是说,前面是原则性规定,后面是对这一项权利的限制——你享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但是你有义务保障你的行为不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果没有违反这些限制条件,你就享有该项权利。
第三,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看。如果有A产生,则应有B产生(立法技术问题,并不表示有C必然产生D的结果)。比如,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罪过,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不满18岁的公民,他不具备与成年人同等的义务能力,所以就没有达到与成年人同样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就不会犯罪了,只是说他不会承担与成年人相同的刑事责任罢了。同理,地铁工作人员没有权利没收乘客的雨伞,但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减少被雨淋的风险。(当然,如果是法定代理人的话,另当别论) 综上,我认为地铁工作人员没有收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