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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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有权回答! 先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即宅基地)可以依法使用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限期开发建设、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工竣工等各项指标。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条款,政府拥有审批权限,具体权限分配如下: (一)省级人民政府 (二)市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审批权限只是指“建设用地”,也就是说,只要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的,省级政府是有权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政府的。但是,对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由于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问题,国家十分谨慎,一般是由省级政府委托给市级政府审批。 除了以上所述由政府审批外,还有一些项目是需要上报国务院批准。例如,新建、改建铁路、高速公路、发电厂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新建民用机场、跨海桥梁等特殊工程的选址和建设,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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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修建地铁的城市gong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论证,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和地区之间的换乘方案,与铁路干线客站、航空港、水上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枢纽的衔接方案以及与城市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衔接方案。规划经专家充分论证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将审定后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政府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用地控制范围进行规划控制,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确定用地控制范围时,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兼顾城市景观要求,考虑地上、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后,地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具体线路建设规划,规划应当包括具体线路沿线的土地与空间的规划控制、地下空间与周边物业开发综合规划等。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线路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并会同地铁建设单位组织规划专家对包括规划控制在内的规划内容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后的建设规划报由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是编制和审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的依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城市轨道路网及线路走向和技术标准的基本依据,是该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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