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救助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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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站的基本职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救助站应当提供临时饮食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并给予适当照顾……”据此,救助站的救助对象仅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缺乏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监护人的;

(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监护人的老年人、残疾人;

(三)未成年人;

(四)其他因遭遇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原因陷入困境且无固定收入的人群。 二、救助站的救助内容 “给予食宿等救助”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民发〔2013〕9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站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同时,该规程第二十九条明确授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在落实上述规定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具体救助内容和标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目前,深圳市民政局制定的《深圳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办法》(深府规【2016】5号)对救助内容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

(一)食宿救助。食宿救助是指救助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予以安排,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通过提供食品、饮用水、生活用品、居住场所等方式给予临时性救助。

(二)就医救助。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为其提供医疗救治,并协助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三)送返救助。对愿意回原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机构组织车船,将其送回原籍;对其中的残疾人员,按规定发给其残疾补偿金后,予以遣送。

(四)教育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包括入特教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送儿童福利机构代为教养直至其成年。 三、申请救助的条件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47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流浪乞讨人员申请救助应同时具备“身在异地且无常住户口”和“生活无着”两个条件。其中,对于“身无常住户口”是指没有在本市办理过居住证或暂住登记;“生活无着”则是指本人无力解决住宿困难以及为获取救助财物而采取哄骗等非法手段骗取救助的除外。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能完全判断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员申请救助的,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与监护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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